南方日報訊 (記者/成希 實習生/黎清艷 通訊員/穗紀宣)在20日下午舉行的廣州市紀委9月定期新聞發佈會上,廣州市紀委常委、監察局副局長、新聞發言人梅河清稱,廣州市紀委明確要求紀檢監察幹部不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,為腐敗分子充當保護傘等十項明令禁止的行為,併成立了廣州市紀委的幹部監督室,負責督促檢查本系統幹部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和作用建設的情況,進一步加強對紀檢監察幹部的紀律約束。
  梅河清介紹,前一段時間,有媒體披露了省紀委辦案相關的程序、辦案要求,一般要兩人辦案,帶走人員一般要尋求當地紀檢機關協助,一般不留置過夜等細節。
  這些細節顯示,執行調查任務前,調查人員會持紀檢監察機關開具的有效證明通知被調查單位、被調查人員所在地或所在單位黨組織,進行必要的溝通協調。此外,調查人員執行調查任務,會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配合。如屬首次,一般要由本地、本部門黨組織與該單位負責人或人員進行聯繫,或者派人同行協調。對被調查人採取組織措施後,紀檢監察機關會以正式方式通知其單位和家屬。
  梅河清稱,關於查辦案件,中央和省已經有系列的制度規定,明確這些程序上的制度和要求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》、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等有關的黨紀條規,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程序分為受理、初步核實、立案、調查、移送審理五個方面。
 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辦案工作,在此基礎上廣州市紀委出台了《關於進一步加強依紀依法安全文明辦案的意見》、《廣州市紀委監察局重要案件線索集中管理暫行辦法》、《廣州市紀委監察局關於涉嫌犯罪案件辦理程序的暫行辦法》等各項規定,對查辦案件的程序做了進一步的規定和明確,同時為了嚴格辦案紀律,防止以案謀私、違法違紀辦案,利用職權和職務的影響,謀取不正當利益發生,制定了《廣州市貫徹〈廣東省紀檢監察幹部行為規範〉實施辦法》,對全市紀檢監察幹部列出具體的行為規範。  (原標題:紀檢幹部不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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